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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36號馮秋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馮秋河之民事裁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36號原告許銘偉與被告馮秋河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馮秋河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魏巧雯
- 發布日期:111-10-26
- 更新日期:111-10-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