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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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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裁全聲字第68號崑聖製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福源、李秀卿之裁定正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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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裁全聲清字第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福源、李秀卿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裁全聲字第6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崑聖製網有限公司、黃福源、李秀卿間變換提存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楊筱惠

  • 發布日期:111-10-25
  • 更新日期:111-10-2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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