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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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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7653號HA QUANG HUY(中譯:河光輝)、NGUYEN MINH DUC(中譯:阮明德)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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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壬字第476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HA QUANG HUY(中譯:河光輝)、NGUYEN MINH DUC(中譯:阮明德)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7653號債權人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HA QUANG HUY(中譯:河光輝)、NGUYEN MINH DUC(中譯:阮明德)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姚怡蕙
股       別:壬股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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