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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陳世豪、陳秀綿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慎110斗簡更一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世豪、陳秀綿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斗簡更一字第1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斗簡第一法庭(庭址設: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2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政軒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