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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38號DANG NGOC CAM(中文姓名:鄧玉琴)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月貳拾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柏111聲938字第11100250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DANG NGOC CAM(中文姓名:鄧玉琴)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聲字第938號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DANG NGOC CAM(中文姓名:鄧玉琴)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于淑真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