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568號HOANG HOANG NGHIEM(中文姓名:黃黃嚴)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午111年度交簡字第1568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HOANG HOANG NGHIEM(中文姓名:黃黃嚴)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1568號HOANG HOANG NGHIEM(中文姓名:黃黃嚴)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HOANG HOANG NGHIEM(中文姓名:黃黃嚴)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HOANG NGHIEM(中文姓名:黃黃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HOANG NGHIEM(中文姓名:黃黃嚴)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