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6號SU VAY IN(中文姓名:蘇惠燕)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拾月拾參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酉111年度訴字第976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SU VAY IN(中文姓名:蘇惠燕)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訴字第976號被告SU VAY IN(中文姓名:蘇惠燕)家庭暴力之傷害件。
二、應送達被告SU VAY IN(中文姓名:蘇惠燕)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 VAY IN(中文姓名:蘇惠燕)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31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1-10-19
- 更新日期:111-10-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