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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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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2號施于春、施明湶、施俞宏、施志、郭翠玲、施宏維之上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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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仁103年度訴字第88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82號原告施志松與被告陳淑雲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上訴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施于春(即施三之繼承人)、施明湶(即施岸之繼承人)、施俞宏(即施岸之繼承人)、施志(即施學文之繼承人)、郭翠玲(即施學文之繼承人)、施宏維(即施金鹿之繼承人)之上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志鑫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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