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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48號張大萬(CHANPHENG TAWAN)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宜111年度家救字第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救字第48號張惠君與張大萬(CHANPHENG TAWAN)間訴訟救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張大萬(CHANPHENG TAWAN)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大萬(CHANPHENG TAWA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嘉玫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