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48號張大萬(CHANPHENG TAWAN)之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宜111年度家救字第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救字第48號張惠君與張大萬(CHANPHENG TAWAN)間訴訟救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張大萬(CHANPHENG TAWAN)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大萬(CHANPHENG TAWA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嘉玫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