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246號NGUYEN VAN TIEN(中文姓名:阮文進)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如111交簡1246字第111002407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VAN TIEN(中文姓名:阮文進)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1246號NGUYEN VAN TIEN(中文姓名:阮文進)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NGUYEN VAN TIEN(中文姓名:阮文進)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TIEN(中文姓名:阮文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8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IEN(中文姓名:阮文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 芙 如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