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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47號鄭淑萍之起訴狀繕本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淑萍之起訴狀繕本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47號原告陳志厚與被告鄭淑萍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鄭淑萍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