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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少調字第564號余巧曈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少人110少調564字第11100239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害人余巧曈之裁定1 件。
依 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49 第1項、第3項、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少調字第564號少年賴OO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裁定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院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1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宣示筆錄主文:本件不付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1-10-07
- 更新日期:111-10-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