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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少調字第120號GO ALEX ROMAN、林道凱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GO ALEX ROMAN、林道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少調字第120號被告謝沂融等妨害自由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魏巧雯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