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3號高地龍、高地慶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玖月參拾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賢110年度訴字第313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高地龍、高地慶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高地龍、高地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5法
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高地龍、高地慶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美芳
- 發布日期:111-10-03
- 更新日期:111-10-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