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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70號被告吳承修、被郭育榤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理111附民370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吳承修、被告郭育榤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附民字第370號吳承修、郭育榤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吳承修、郭育榤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蔡忻彤
- 發布日期:111-09-22
- 更新日期:111-09-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