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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789號陳茗耀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儒111年度家護字第789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茗耀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護字第789號陳詩婷與陳茗耀間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茗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陳詩婷。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陳詩婷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接觸及跟蹤。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書記官 項珮欣
股 別:儒股
- 發布日期:111-09-19
- 更新日期:111-09-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