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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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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裁全聲字第11號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李誠濟(LEE SUNG JE)之撤銷假扣押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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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裁全聲甲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即債權人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李誠濟(LEE SUNG JE)之撤銷假扣押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裁全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吳桂泉(原姓名吳苗)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陳秀娟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裁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桂泉(原姓名吳苗)
住彰化縣彰化市彰鹿路120巷159號
送達代收人 鄭羽庭 住彰化縣彰化市
                      埔西街11號3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四段460號16樓 
統一編號:80357136號
清   算   人
即法定代理人 李誠濟(LEE SUNG JE,國外公示送達)
遷出國外地址不明
                      韓國籍  護照號碼:JR26376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85年12月9日所為之85年度裁全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下稱中小企業銀行)於民國(下同)92年間將本件債權讓與債權人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商柯企公司),而債權人荷商柯企公司又已於97年間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本件債權債務關係尚有疑義,伊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110年度裁全聲字第46號),債權人迄今仍未對伊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前開聲請,業經本院調取85年度裁全字第1759號、85年度執全字第1117號、110年度裁全聲字第36號及110年度裁全聲字第46號等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準此,債務人前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簡燕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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