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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1號被告吳承修、被郭育榤之開庭通知書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理111訴字第7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吳承修、被告郭育榤之刑事傳票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訴字第751號被告吳承修等加重詐欺等案件。
二、應送達被告吳承修、被告郭育榤之刑事傳票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即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院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二段1號)。
三、刑事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第6法庭進行訊問程序,應受送達人即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蔡忻彤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