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67號告訴人吳氏柳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格111年度簡字第12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告訴人吳氏柳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字第1267號被告吳坤泉詐欺案件。
二、應送達告訴人吳氏柳之刑事簡易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告訴人吳氏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坤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73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坤泉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魏嘉信
- 發布日期:111-09-14
- 更新日期:111-09-1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