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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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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黃鴻彰即黃洪梅之承受訴訟人之陳報追加非本件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承受訴訟人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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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鴻彰即黃洪梅之承受訴訟人(447)之「陳報追加非本件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承受訴訟人狀(8)」繕本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原告黃維源等五人與被告呂實(1)等四百四十八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鴻彰即黃洪梅之承受訴訟人(447)得於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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