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12號詹文傑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1年度事聲字第1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12號異議人詹文傑、詹侑翰、詹馥瑄與相對人鳳山禪寺間聲明異議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異議人詹文傑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詹文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12號
異 議 人 詹文傑 原住彰化縣彰化市民族路269巷39號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侑翰 住彰化縣彰化市民族路269巷39號
詹馥瑄 住同上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鳳山禪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09-06
- 更新日期:111-09-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