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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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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0號張正杰、張永松、曾木宗、何志鵬、曾倉將、卓楷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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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仁110年度訴字第220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劉順德與被告曾金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張正杰、張永松、曾木宗、何志鵬、曾倉將、卓楷鈞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正杰、張永松、曾木宗、何志鵬、曾倉將、卓楷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志鑫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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