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29號ANUSRI SONGRIT(中文名:松利)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竹111年度撤緩字第2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ANUSRI SONGRIT(中文名:松利,泰國籍)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撤緩字第29號受刑人ANUSRI SONGRIT(中文名:松利,泰國籍)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受刑人ANUSRI SONGRIT(中文名:松利,泰國籍)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婷儀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ANUSRI SONGRIT(中文名:松利,泰國籍)
男 (西元1991年7月23日生)
護照號碼:AB3998528號
居留證號:NC30506788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北斗鎮四海路2段1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2371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