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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56號林柏成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柏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詳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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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聲字656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