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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張家瑜、張得瑜、張致瑜、楊壽美、盧賢正、盧傑怡之上訴狀、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令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附件: 無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王嘉裕等十人與甘以昌等五十人間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之民事上訴狀、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張家瑜、張得瑜、張致瑜、楊壽美、盧賢正、盧傑怡之上訴狀、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張家瑜、張得瑜、張致瑜、楊壽美、盧賢正、盧傑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明慧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