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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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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 司執字第45253號林彬、林朝春即林逢、林川勝即林居財、林建業、曾扁、林採或其繼承人。之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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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0司執辛字第4525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林彬、林朝春即林逢、林川勝即林居財、林建業、曾扁、林採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5253號債權人陳照水等與債務人王麒維即王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林彬、林朝春即林逢、林川勝即林居財、林建業、曾扁、林採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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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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