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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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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13號鄭建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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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0年度婚字第1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建英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13號黃瑞陽與鄭建英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鄭建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許喻涵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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