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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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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8號林靖偉、林塗錐、林素真、張惠芬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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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善111年度司聲字第148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蘇嘉興與相對人林靖偉、相對人林塗錐、相對人林素真、相對人張惠芬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林靖偉、相對人林塗錐、相對人林素真、相對人張惠芬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靖偉、相對人林塗錐、相對人林素真、相對人張惠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莊何江
 
股       別:善股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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