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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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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1號吳可善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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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11年度婚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可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1號原告林粟與被告吳可善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可善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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