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號李浩傑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捌月貳拾伍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11年度訴字第1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蔣志芳與被告李浩傑間損害賠償事件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李浩傑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浩傑得隨時來
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蔣志芳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蔡松霖
訴訟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蘇文忠
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被 告 李浩傑(國外公示送達)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0號),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8萬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9萬3,33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新臺幣8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書 記 官 曾靖雯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