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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被告吳佳恩之起訴狀繕本、現場勘驗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佳恩之起訴狀繕本、現場勘驗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