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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裁全聲字第24號綺力布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吳慶祥之債務人命債權人起訴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裁全聲甲字第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慶祥之債務人命債權人起訴裁定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裁全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淑娟(即原債務人黃武結之繼承人)、黃淑薇(即原債務人黃武結之繼承人)與相對人綺利布業有限公司間限期起訴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陳秀娟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