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47號NGUYEN MINH KHOA(中文名:阮明科)之刑事裁定正本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MINH KHOA(中文名:阮明科)之刑事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毒聲字第447號NGUYEN MINH KHOA(中文名:阮明科)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NGUYEN MINH KHOA(中文名:阮明科)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林佑儒
(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MINH KHOA(中文姓名:阮明科,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853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MINH KHOA(中文姓名:阮明科)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下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