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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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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李佳華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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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佳華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聲請人李茂柏等二人與相對人李佳華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佳華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調查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喻涵
 

  • 發布日期:111-08-18
  • 更新日期:111-08-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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