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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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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335號LE VAN NHAT(中文姓名:黎文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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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捌月拾壹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辰111年度交簡字第1335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E VAN NHAT(中文姓名:黎文日)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交簡字第1335號LE VAN NHAT(中文姓名:黎文日)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LE VAN NHAT(中文姓名:黎文日)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鍾宜津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VAN NHAT(越南籍,中文名:黎文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84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LE VAN NHAT 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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