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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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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洪于涵、李玉鳳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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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宜109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于涵、李玉鳳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洪旭峯與許粘英子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洪于涵、李玉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1.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及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2.被上訴人許崑崙、蔣許月霞、許錫崑、許秀鸞、許崑培,應就其被繼承人許黃簡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例8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3.被上訴人洪素珍、洪正華、洪國華、洪素鐘,應就其被繼承人洪李晚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例28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4.被上訴人洪林春美,應就其被繼承人洪清源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例36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5.被上訴人洪金德、劉洪月英、洪德南、黃洪秀女、洪德文、洪崇航,應就其被繼承人洪德勝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例7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6.被上訴人洪崇航,應就其被繼承人洪德慶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例7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7.被上訴人黃文山、鄔黃秀菊、黃世昌、黃世燃、黃文彥,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陳瀵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例48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8.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廢棄部分,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洪不所遺如附表二「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二「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9.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施嘉玫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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