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洪于涵、李玉鳳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宜109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洪于涵、李玉鳳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洪旭峯與許粘英子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洪于涵、李玉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1.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及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2.被上訴人許崑崙、蔣許月霞、許錫崑、許秀鸞、許崑培,應就其被繼承人許黃簡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例8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3.被上訴人洪素珍、洪正華、洪國華、洪素鐘,應就其被繼承人洪李晚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例28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4.被上訴人洪林春美,應就其被繼承人洪清源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例36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5.被上訴人洪金德、劉洪月英、洪德南、黃洪秀女、洪德文、洪崇航,應就其被繼承人洪德勝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例7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6.被上訴人洪崇航,應就其被繼承人洪德慶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例7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7.被上訴人黃文山、鄔黃秀菊、黃世昌、黃世燃、黃文彥,應就其被繼承人黃陳瀵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應繼分比例48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8.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廢棄部分,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洪不所遺如附表二「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二「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9.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施嘉玫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1-08-11
- 更新日期:111-08-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