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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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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0號王瓊華、王瓊珍、王瓊薇、王瓊芬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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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樂111年度訴字第430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瓊華、王瓊珍、王瓊薇、王瓊芬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3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許雅涵
 

  • 發布日期:111-08-10
  • 更新日期:111-08-1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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