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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莊幸宜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08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莊幸宜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家簡上字第2號莊松五與莊松利等三十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莊幸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