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江柏翰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酉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江柏翰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杞哲瑋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江柏翰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杞哲瑋
被 告 黄瑞成
江柏翰
蘇韋亘
周益任
趙德清
楊心王兪
黃逸傑
林明傑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 發布日期:111-08-04
- 更新日期:111-08-0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