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3號被告高照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嘉隆、被告李玉玲之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瑞111年度訴字第18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照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嘉隆、被告李玉玲間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高照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嘉隆、被告李玉玲之判決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照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嘉隆、被告李玉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施志賢
被 告 高照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嘉隆
被 告 李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77,988元,及自民國9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於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書 記 官 游峻弦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