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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謝宜家、廖學耕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射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15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應送達被告張麗娟、被告謝宜家、被告曾鐘霆、
被告廖學耕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卓俊杰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