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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9號李玉鳳、黃雄三即渕野雄三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壹年柒月貳拾捌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04年度訴字第84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49號原告彭香蘭與被告黃火章等人間分割共有
物等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李玉鳳、被告黃雄三即渕野雄三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被告李玉鳳、被告黃雄三即渕野雄三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彭香蘭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
被 告 黃火章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10、15頁關於「黃炳森」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柄森」。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書 記 官 曾靖雯
- 發布日期:111-07-28
- 更新日期:111-07-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