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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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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斗訴字第3號吳鮮家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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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國外及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明111斗訴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鮮家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案原是111年度斗簡字第67號,改分為111年度斗訴字第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前已公示送達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之裁定正本。
二、應送達被告吳鮮家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中午12時整在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庭址設: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2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吳鮮家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清秀
 

  • 發布日期:111-07-25
  • 更新日期:111-07-2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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