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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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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親字第5號陳燦、留秉頡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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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10年度親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燦、留秉頡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親字第5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燦、留秉頡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確認原告陳○○(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陳○、留○○之被繼承人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陳○○負擔。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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