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NGUYEN QUANG VIET(中文名:阮光越)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辰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QUANG VIET之刑事裁定一件。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NGUYEN QUANG VIET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NGUYEN QUANG VIET之刑事裁定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鍾宜津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QUANG VIET(中文名:阮光越,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2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陸肆零公克)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 發布日期:111-07-20
- 更新日期:111-07-2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