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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0號張正杰、張永松、曾木宗、何志鵬、曾倉將、卓楷鈞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仁110年度訴字第220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正杰、張永松、曾木宗、何志鵬、曾倉將、卓楷鈞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2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謝志鑫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