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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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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鍾雅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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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儒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鍾雅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廖信安與鍾雅婷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鍾雅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項珮欣
股       別:儒股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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