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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鍾雅婷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儒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鍾雅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廖信安與鍾雅婷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鍾雅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項珮欣
股 別:儒股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