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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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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他字第45號許耀峰之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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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許耀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司家他字第45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許耀峰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耀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受裁定人許耀峰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1-07-18
  • 更新日期:111-07-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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