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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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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111年度婚、家親聲字第102、134號曼惠甯之起訴狀繕本譯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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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11年度婚字第10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曼惠甯之起訴狀繕本之譯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02號原告許憲展與被告曼惠甯間離婚事件及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34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之譯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曼惠甯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1-07-18
  • 更新日期:111-07-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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