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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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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81號林錦堂之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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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錦堂之起訴狀繕本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8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錦堂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書記官  魏巧雯
 

  • 發布日期:111-07-15
  • 更新日期:111-07-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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